2008年4月19日 星期六

狙擊槍之定義

狙擊步槍得符合下列四大條件
1.使用性:狙擊槍得提供射手一致的握持與操作行為,亦即射手無須另行複雜或幅度較大的肢體動作進行武器的操作,甚至槍機與板機的操作亦同。
2.精密性:狙擊槍上各部位的零件不得複雜或因為射擊所造成的後座力而鬆動;可移動的組件部位亦然;然而狙擊槍上的常態性固定組件與活動式組件之交互作用設計為各家槍廠之獨到見解,全然無固定模式可供規範之。
3.協調性:由於射擊為一物理性變化現象之產生(彈藥燃燒為化學性變化現象),例如槍管產生震動,該震動得與以縮減程度,不得影響射擊瞄準(自發射第一發子彈以後)之準確度,亦不得影響內部彈道與外部彈道(internal ballistics & external ballistics)之穩定。一般而言協調性得以槍管長度之平方比換算得知(the harmonic effects are proportional to the square of the barrel length),但是此推演算法則不適用於手槍。
彈藥推力:狙擊槍的彈藥得專業化與專用化,其火藥的純度不得有不足,或裝藥量不足,甚至彈頭合金比例不良的情形,如果使用一般彈藥反而會造成彈頭出速或射程下降、抗風偏干擾能力不足、彈道偏轉,以及殺傷力遽降。
因此為了降低光線對於肉眼的干擾,以及增加更高的精準度,是故狙擊槍均配屬瞄準鏡(telescopic sight);狙擊槍彈藥採用中央底火式彈藥(centrefire),以此滿足對於彈藥燃燒效率與彈頭威力的要求(凸緣式"Rimfire"彈藥無法用在步槍彈藥規格肇因其凸緣無法承受彈藥燃燒爆炸的高壓而容易發生彈殼斷裂的情形)。
因此在符合以上的要求條件下,一把精密型高準確度的步槍才得以稱為狙擊槍;其使用目的為:
擊斃敵方人員為主,破壞物資為輔;具備強大物資破壞能力者得稱為反器材步槍
其部署以戰術為主,但是能夠發生戰略性效用;
1.亦即擊斃敵方指揮人員得以阻卻敵方行動;
2.若擊斃敵方交通載具操作人員得以干擾或退卻敵方行動;
3.若擊斃敵方通訊人員、自動武器操作人員或重型武器操作人員得大幅降低敵方戰力;或者擊斃敵方狙擊手以提升部隊士氣加強區域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