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反恐單位的執法單位由於環境的不同因此對於狙擊的思維也不盡與軍方相同,亦即執法單位常常面對的是劫持事件,往往有暴徒與人質的交錯問題,迥異於軍方往往面對的是鎖定目標;執法單位與暴徒的交火環境往往是街道與建築物,軍方與敵軍的戰鬥一般發生在市郊與野外,因此可知執法單位的交火距離遠較軍方的戰鬥距離短,加上劫持伴隨發生的情形以致執法單位的狙擊手更注重短距離,亦即不超過300英尺的範圍內一槍就擊中暴徒的頭部。
執法單位對於狙擊戰術與狙擊槍的精準度有如此高的要求起因於1972年慕尼黑奧運黑色九月組織所造成的慕尼黑慘案中,當時西德警方欠缺適當的狙擊槍(甚至狙擊手),因此H&K PSG1以及FNSPR等警用狙擊槍因應而生;以PSG 1步槍來說,其彈著精密度於300公尺的距離能將50發彈藥平均集中於80公釐的圓圈當中(大約是0.6 MOA,美國陸軍於同等距離最低要求為1 MOA,可見警用狙擊槍之精準度較高)。